一、小區變更規劃需經業主同意嗎
需要,規劃部門需要公示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《選址意見書》、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》和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“一書兩證”)受法律保護,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“一書兩證”。原則上不得變更,確需變更的,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。
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,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,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;變更“一書兩證”,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。
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;變更“一書兩證”,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,由原審批部門受理并提交局業務會討論,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。
二、小區物權怎樣劃分
除城鎮外,建筑區劃內的道路、綠地都屬于業主共有。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、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,屬于業主共有。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、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,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。
物業只是對公共區域代為管理,小區內的廣告牌收入、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、通信運營商入場費等收入情況,業主可要求物業予以公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,建筑區劃內的道路,屬于業主共有,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區劃內的綠地,屬于業主共有,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。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、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,屬于業主共有。
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,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
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
三、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哪些
(一)利用小區公共道路或公共場地劃入停車位,收取的車輛停放費;
(二)利用公共區域或物業共用部分獲取廣告費,如路燈廣告、電梯廣告、廣告燈箱(牌)、橫幅、宣傳欄等;
(三)利用公共區域或物業共用部分獲取出租費費;
(四)其他公共收益(快遞代收、基站建設、會館會所經營等費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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